燕歌飞舞彩云南 东航云南“云之燕”合唱团的故事
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的第564号令———201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对保安服务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保安员不得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以及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不容解释,这个警察把他带到了派出所。希望其可以成为法治政府研究基地的拳头产品,为中国的法治进步起杯水之力。
因为我很喜欢《社会科学论坛》这本杂志的风格乃至装帧设计,就把这篇文章发到了杂志的投稿邮箱。2009年12月14日进京到中宣部参加答辩。后被作为封面文章,发表在2004年第3期。周强对我们的研究成果给予高度评价,并且认为中南大学法学院要成为湖南省服务型政府研究基地和法治政府研究基地。尽管这个题目是公共管理学的地盘,我想我可以从法制化的角度来研究。
胡温履新,政府和民间的良好互动给人们带来对法治的无限憧憬。对法治心怀不懈追求的我也被深深感动了,不吐不快。如果仅仅是报道其有教唆伪证罪嫌,而没有报道其一手捞钱一手捞人、第二次伤害、嫖娼之类的道德败坏问题,人们哪里愤恨得起来呀?从这个意义上讲,当局是很成功的。
我认为全国各界,哪一个界别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哪一个界别触犯了法律,都应该被依法追究。一个公立大学教授能以放弃自己的高薪公职(大众公认的珍贵的铁饭碗)为代价来抗议,准备承受未来的清贫寂寞无保障的生活,让我们不能不略怀敬意去静听、尊重并省思他的理由。人们批评你,与你判了谁,判的是不是律师,判了多少人,判了多少刑,都没有太大的关系,只跟你的执法行为是不是明显违法有关系,只跟人们是不是有李庄被判有罪之后,我们都是待罪之身的惶恐有关系。他说有次会见时,李庄直向他眨眼、使眼色,他猜测这是让他翻供。
还有的是触及了他本身的利益,踩到痛处了。在会见被告时,除非你能够控制生理现象以保证绝不眨眼,或者带上黑眼镜让人看不到你的眼睛,否则你随时可能被人懂起或理解为教唆翻供或妨碍作证——正如有些律师在网上发出李庄眨眼过后,我们都是待罪之身的哀鸣,不是没有道理的。
这样一种手段工具的革命,使言论自由、新闻自由获得了更加切实的保障。为了掩饰交易,龚刚模案的主审法官最后在承认龚刚模有检举李庄立功的从轻情节的同时,又煞有介事地说龚刚模检举李庄只是检举轻罪,不能算重大立功,因而不存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的问题。这样一来,人民会以为中国所有的案件都是这样审判的。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的供述(以便龚刚模翻供)。
至于12月10日龚刚模的举报,只是一个精心的安排而已。我们不妨把李庄被指控的这四条(先假设李庄真的有这些行为)与刑法条文所指三种行为做一个对照。这是绝对没有任何疑问、也从未丝毫动摇过的基本认识。第二,伪证犯罪强调必须有证据的生出、消失、改变作为认定根据。
第一是关于证人是否出庭,体现一种强烈的幕后操纵。大家看,我们近年来审理任何一个案件有这么多证人出庭的吗?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包括欧美,需要这么多证人当庭出证吗?书证是完全足够的,也是在法律上有效的。
具体分析本案的具体事实,我们发现,有以下几条理由认定李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1)关于龚刚模案,没有一个证据被伪造出来,没有一个证据被毁灭,没有一个证据被改变。但是,在仅仅几分钟后,当李庄问他我有没有跟你提及过,龚刚模遭遇了刑讯逼供,被吊了8天,大小便失禁之类等等时,龚云飞竟然回答:没听见你说过。
第一,这一案件的确有太明显的程序违法,明显到路人皆知。这三者都是常人之理,都是中国传统伦理。因为这些报道引起的大众对类似黑社会的黑律师的仇恨,已经促成了一股支持战役式、运动式的快捕、快诉、快审、快判,宽容本案证据不足、不铁和程序瑕疵的强大的舆论力量。如果说黑恶势力的头子举报律师教唆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仍然装聋作哑、不闻不问,只要涉及到律师的事,我们一概不管,一概豁免,那不就成无政府主义了吗?不就无法无天了吗?重庆市能这样吗?那中国的法律何在呢?按中国的法律来处理一个律师,怎么就引起这么多人大惊小怪呢?我们也感觉到很纳闷。(2)敲诈委托人高达245万金钱,并约定事成后酬以三千万,使其受第二次伤害。重庆当局这一方面的作为,可以教导人民什么呢?可以肯定,人民会通过这些作为知道:第一,原来要判一个人有罪就这么简单,只要有被羁押的人举报或作证,任何人就可以被定罪判刑。
如果在没有任何刑讯迹象的情形下,李庄使眼色或说必须翻供的话,那可能涉嫌犯罪。2010年2月9日,李庄案二审宣判,定罪不变,改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在二审开庭回答公诉人提问时也说李庄对吴家友说龚刚模的口供很重要,你最好去找一个能够证实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人。当局既能找借口拘束其人身自由,当然就更有办法说服他们出庭作证。
龚刚模案涉嫌刑讯逼供,而办案警员就是涉嫌刑讯逼供的人。正因为围绕李庄案有如此显著对立的争论,正因为该案有如此高的影响力——置喙率或瞩目率,我觉得这个案件可能要载入当代中国法制史。
这当然是重庆方面特别工作的结果。基于这一考虑,警方以同案犯名义拘押了他们,成功迫使这几个失去人身自由的人成为控方证人。当日,重庆方面致函北京市司法局通报李庄情况。如果动辄就说这样的批评是杂音,是酸溜溜的说三道四、东扯西拉,那就显得有些讳疾忌医了,就像阿Q怕人家说光或亮一样。
大概从什么时候开始呢?也许从李庄11月24日第一次会见龚刚模的时候就开始了。既然同意法庭质证,为何只同意控方证人出庭,坚决不同意辩方证人出庭呢?世界上有这样公然不平等的诉讼程序吗?在一二两审中,辩方没有一个证人被允许出庭,怎么连个程序公平的样子也不装一下呢?至于拒绝辩方证人出庭的理由不但蛮横无理,更是提前泄露天机:你还没有听到他们的证言,不知道他们证言的内容,怎么就知道他们出庭作证对本案影响不大呀?难道李庄一认罪就认为万事大吉不需要辩方证人作证了?这样一种虽有事前培训但仍处处穿帮、漏洞百出、荒腔走板的所谓开庭审判,只会给人民极其虚伪、造假、做戏的印象。
李庄所做的,实际上是根据已经有的线索或迹象推动对被告有利的证言产生——这正是辩护律师的法定职责。我们还要特别注意,在执法司法中,公安干警、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们,肩负着共同的、一致的神圣责任或义务——这就是实施法律、维护法律尊严。
出于对弱势群体或弱者的同情,出于对反常之事的特别关注,人们纷纷发言加以评论,这也是十分正常的。不过,即使在古代中国的法制理念之下,这样的做法也是不被正式肯定的。
这种欺骗,早晚会暴露在阳光之下的,这些情况,我希望中国16万律师,继续为刑诉法中维护自己的权利做坚决的斗争。另一方面,古代中国法律明文禁止在押犯人告发(检举)他人罪行。12月12日,李庄先给重庆承办龚案的法院领导发送短信说明经组织决定,康达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全部从龚案撤出,不再担任辩护人,请转告有关方面,随即前往医院病房与龚刚模妻子程琪办理解除代理手续,不料被埋伏的重庆警方人员拘捕。但是由于证人高度紧张,以至于动辄露破绽——在回答好几个问题时,明显与自己此前的书面证词相矛盾,简直是在证明李庄无罪,或是打法院检察院的耳光。
李庄反复认罪,当时他的辩护律师都说你这样认罪要注意后果,但李庄本人很坚决,他说:‘我确实有罪。这些批评,从网络和报刊发表的那些看,绝大多数是就李庄案而发的,很少看到对打黑运动的一般批评。
他的抗议,绝对代表了相当一部分人民的看法。比如龚云飞在书面证词中说过,李庄告诉他龚刚模受过刑讯逼供,必须找办案警察来证明。
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和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李庄案作出的判决,我们坚决承认和尊重它的效力。樊奇杭是龚刚模手下的老二,但最后被判处死刑。